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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作弊可开除学籍,新版《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发布

2018-03-05 16:03|编辑: 马老师|阅读: 487

摘要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修订版日前发布。此次是该《办法》27年来首次修订,严重作弊、校园欺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等纳入可以开除学籍的范围。除了对学生奖励作出原则性指导外,新增学生申诉部分,即学生在面对处分时可提起申诉。学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修订版日前发布。此次是该《办法》27年来首次修订,严重作弊、校园欺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等纳入可以开除学籍的范围。除了对学生奖励作出原则性指导外,新增学生申诉部分,即学生在面对处分时可提起申诉。学校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或退学。

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现行的《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是1991年印发的,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首都教育发展形势,属于需要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从2016年启动,征求了全市1630所中小学校的42万名学生和16万名家长的意见。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学生奖励”“学生处分”“学生申诉”和“附则”五部分,共三十一条。

学生奖励部分删除了关于“金帆奖”“银帆奖”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以及学生集体奖励的条件和办法,仅对学生奖励作出原则性指导。学生处分部分特别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规范这种最严重的处分类型的适用。对处分的实施程序、撤销程序及认定主体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不仅如此,新办法还明确,8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与1991年的老版相比,新版《办法》明确提出,对德、智、体、美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诸方面或某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或集体,可以对其本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对学生进行奖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此外,鼓励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学生奖励的类型、方式,搭建学生成长进步的平台。

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退学

市教委表示,此次修订强调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应当在日常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考虑教育目的和效果,奖励要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树立榜样,处分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重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避免不当使用处分。

新版《办法》提到,学校有处分学生的权利,处分是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的一种手段。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以思想教育为主,注重和学生及其家长沟通,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避免不当使用处分手段。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对8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并且明确了6种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况。

北京教科院督导评价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张瑞海表示,《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对于何种情形、适用何种纪律处分,《办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各区教委特别是学校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也就是说,《办法》赋予学校行使对学生奖励和处分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基于中小学学校的职能和特殊性而获得的,是学校自治的一种重要体现。

《办法》还特别强调,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或退学。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和孤立学生。

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

新《办法》增加了学生申诉部分。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是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包括处分作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等。特别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根据《办法》,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解读

“紫禁杯”优秀班主任、北师大二附中教师何杰:

新《办法》两大变化

新版《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同现行的《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北京市教育局1991年印发)相比,最大的变化有两个。

一是加强对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惩治力度。最突出的变化是扩大了高中阶段可以开除学籍的行为种类,将严重作弊、校园欺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等纳入可以开除学籍的范围。与原来只有受到刑法制裁和劳动教养的学生才能开除学籍相比,这个规定明确赋予了高中学校开除学籍的权利,有利于震慑一些青少年的严重不良行为,强化了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力。同时,新《办法》“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学生,“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教委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就读”,使原先几乎无法送专门学校(工读学校)的情况得以改变。类似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学校对学生几乎没有管理手段的状态,使学校的惩戒权得到一定程度的落实,有利于改变目前学校管理失之偏软的无力状态。

另一个变化是强化了学生权利救济,并专门增设了学生申诉内容。这是本办法的另一大亮点。这体现出学校教育既要有严肃性,又尊重学生权利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对惩戒权的滥用。新《办法》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这就明确了学生申诉的对象与程序,特别要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有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体现开门办学和学生主体思想,使申诉处理更加公正、公开。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在学生惩戒活动中的明确体现。

北京市第十八中学校长管杰:

新《办法》五大亮点

1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中的第二条,更加具体明确了办法的适用对象。

2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第三条增加了“学校的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增加了“鼓励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第十八条增加了“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条增加了“各中小学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学生奖励和处分实施细则”等。以上内容的增加尊重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留给了学校更多的弹性空间,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学校作为办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奖励”部分淡化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金帆奖”“银帆奖”“先进班集体”等奖项,代之以“鼓励各校丰富学生奖励的类型、方式”,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奖励与鼓励,受惠学生更广泛。这既符合育人规律,又有利于学校因地制宜发挥学生的榜样示范作用。

4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处分”部分是最大的亮点。办法明确“学校有处分学生的权利”、“处分是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的一种手段”,杜绝为了处分而处分,避免不当使用处分手段。为此,新办法对处分类型以及运用范围均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补充说明。这样既利于做到有法可依,又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受教育权。

5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另一大亮点是增加了“申诉”部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强化了学生权利救济,完善了校、区两级学生申诉通道,制定了明确的申诉流程,并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和贯彻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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