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目的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京发[2008]6号)关于“不断完善和规范体育考试内容和评价方法”的精神,落实教育部新课程改革规划提出的“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原则,北京市决定在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中增加体育过程性考核的改革,旨在以评价引导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课和课外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改善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并树立终生体育锻炼意识;同时也规范体育教师的教学行为,促进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能力水平,有效提高体育课堂教学的质量,确保《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有效实施。
二、考核对象
北京市初中学段的所有学生。2009年9月1日以后新入学学生的过程性考核时间为: 初一年级至初三年级上学期,共5个学期,初三年级下学期不再进行过程性考核; 2009 年9 月1日新升入初二年级的学生,其初二和初三年级各学期均须进行过程性考核; 2009年9月1日新升入初三年级的学生,其初三年级两个学期必须进行过程性考核。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一) 区县教委职责。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协调区考试管理中心、区教学研究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 根据《北京市初中体育过程性考核方案》统一制定本区县的过程性考核实施办法和学校成绩上报审核制度,并上报市教委。
2.审核学校上报的过程性考核方案,审核通过后备案,并将此作为对学校进行过程性考核检查的重要依据。
3.每年审核学校上报的毕业生过程性考核结果,审核确认后计入学生体育考试总分。
4.加强对学校过程性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力度,确保过程性考核的公开、公正、公平。
5.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接受家长和学生的投诉,并应及时对投诉情况予以核实。对于过程性考核中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二)学校负责制定具体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并负责日常考核评价工作。
1.学校应根据《北京市初中体育过程性考核方案》和区县实施办法具体制定和完善各种体育教学计划和过程性考核评价内容、标准、办法,并上报区县教委备案。
在新学年开始之前, 各学校必须根据《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教材,制定和完善学年体育教学计划、学期教学计划、单元教学计划和课时计划,并确保各项计划的实施。
2.学校应将经区县教委批准后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在校内公示,有责任向学生宣讲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监督体育教师严格执行。
3.在过程性考核的组织实施中,学习态度考核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师要如实记录并根据相关标准给出成绩。平时体育课学业成绩考核必须在体育教研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参与评分的教师不得低于3人。
4.学校应当在每学期结束时对学生的本学期过程性考核成绩进行- 次认 定, 并应当在校内公示考核结果。于学生毕业的当年将学生的过程性考核结果上报区县教委,区县教委进行审核确认后计入体育考试总分。过程性考核的过程和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并保存4 年,各级教委应在相关监督检查中进行抽查。
四、成绩的组成
各学期的过程性考核成绩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学生学习态度的考核成绩,主要考核体育课的出勤率; 另一部分是平时体育课学业水平成绩,主要考核体育课堂教学目标的达成情况; 两部分的考核成绩相加除以2, 即为学生该学期的考核成绩。
学生每学期的考核成绩必须如实保留,不能对小数点后的数字进行取舍。最后一学期的过程性考核成绩确定后,累加各学期考核成绩,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统一处理,处理后的分数为学生过程性考核的最终成绩。
(一) 2009年9 月1日以后新入学的学生,过程性考核成绩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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