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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8-04-27 16:15|编辑: 宋老师|阅读: 551

摘要

日前,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北京中考在线将实时跟进。

日前,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这是一件备受民办教育界关注的大事,当然也是众多打算送孩子就读民办校的家长们关心的事儿。

初步和大伙聊聊本次修订草案的几个关键数据:本次修订以强化“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主线,对《实施条例》内容做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对31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19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8个方面,具体为: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和明确支持措施、完善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治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维护举办者合法权益、强化教师权益保障、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等

“京城教育圈”今天重点分享的是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内容,这也是家长们关注最为直接的内容。

在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这两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一是完善招生规则。明确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范畴,规定省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对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范围进行规范。同时,明确招生规则,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组织或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测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方案、标准和方式,开展招生活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允许民办学校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者测试。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加强教学与课程管理。明确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开设课程、使用教材的要求,规定使用境外课程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相应教材;可以在国家课程之外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主要形式,自主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职业培训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近年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猛,如何规范发展,引起社会关注,其中包括争议。《征求意见稿》从以下方面做了相应规定:一是确定概念与类型。将面向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课程相关或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机构纳入教育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将面向成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活动的机构排除在外(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是明确设置条件。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场地、设施、人员、经费等条件(第十五条第四款)。

三是规范在线教育。规定实施在线文化教育培训,需要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第十五条第二款)。

四是规范培训内容。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严禁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或测试活动(第二十八条)。

五是放宽对民办培训机构经营区域范围的要求。鼓励有质量的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审批,实行备案制(第二十二条)。

六是鼓励行业自律。支持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培训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推广使用反映行业特点的格式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十五条 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以下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前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以及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设立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声明:本文信息来源于德宏观教,由北京中考在线团队(微信公众号:BJ_zkao)整理制作, 转载请注明来源和出处,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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