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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将出台: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名次

2021-04-07 10:15|编辑: 马老师|阅读: 235

摘要

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不得违规强制向学生收费或强制要求捐款捐物。

4月6日,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不得违规强制向学生收费或强制要求捐款捐物。此外,教职工一旦发现校园欺凌情况,要及时制止。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教育部表示,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该征求意见稿共58条,涉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休息权利、财产权利等,以及防范欺凌、性侵等措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保护未成年人教育、休息、财产权利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财产权利,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征求意见稿加入了保护制度,包括校规、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网络管理等内容。教学管理中,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禁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信息以及商业广告进入校园;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加入了“特别保护”条款,包括预防欺凌、性侵相关内容。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欺凌行为,包括殴打、辱骂、抢夺、恶意排斥、网络散布谣言等,应当及时制止。

学校应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

声明:本文来源于教育部,由北京中考在线团队(微信公众号:BJ_zkao)整理制作, 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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